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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34
第五节 免责事由
一、概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却可以免除债务人责任的事由。分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合同法上规定法定事由只有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的免责和侵权责任的免责:违约责任事由只有不可抗力,而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等均可以作为侵权责任免除事由。违约责任不得因第三人而免责。违约责任由当事人负责,侵权责任实施责任自负原则,若代理人侵权应由其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中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而侵权责任原则上不能约定免除。

二、不可抗力
上位概念:事变——不可归之于债务人的相关事实,分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
概念:合同签署后发生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为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意外事故。
包括:1、自然原因导致的灾害;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战争、武装骚乱等;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包括行政、司法或立法等行为。

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理:公平或正义原则。

四、不可抗力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应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而定;
主张不可抗力的债务人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五、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
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免责;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第六节 违约损害赔偿
一、概念:违约赔偿为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性质: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惩罚性非为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例外:消法规定的,违反合同且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合同法)。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合同利益的构造):
包括直接损失(现实财产的损失),含返还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因信赖对方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的损失;间接损失(期待利益的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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