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违约损害赔偿
一、概念:违约赔偿为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性质: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惩罚性非为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例外:消法规定的,违反合同且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合同法)。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合同利益的构造):
包括直接损失(现实财产的损失),含返还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因信赖对方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的损失;间接损失(期待利益的损失)。
赔偿数额的计算关键是选择参照对象。
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为物质损害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违约行为与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严格遵循形式逻辑)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可预见性标准:违约责任不应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违约中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运用
1、一方违约,另一方没有完全给付的;
2、一方违约,另一方已经履行的;
3、瑕疵履行时,货物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4、迟延交付的。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1、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14条;
2、法律规定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3、过失相抵(混合过错)规则的限制:120条。条件:守约方有过错;
4、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
5、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
五、约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的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