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1、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14条;
2、法律规定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3、过失相抵(混合过错)规则的限制:120条。条件:守约方有过错。过失相抵的效果: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免除或减轻违约的赔偿责任;
4、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不真正义务)。
守约方采取的措施通常有:①停止工作(典型表现在预期违约情况下);②替代安排;③变更合同。
5、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违约行为给受害方即带来损失,也带来利益(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是违约行为的当然结果),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相应的获益。
守约方的获益包括积极增加的利益,也包括消极增加的利益。
保险金不得扣除。
五、约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避免日后违约范围和金额确定的困难;可以使当事人预知未来将承担责任的范围。
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相对于法定的损害赔偿,约定的损害赔偿应优先适用。约定损失多于或少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减。
约定损害赔偿不妨碍解除合同权的行驶。
第七节 违约责任的其他形式
一、强制实际履行:
1、构成要件:①必须有违约行为;②守约方有继续履行的请求;③违约方有能力履行。
2、强制实际履行的限制:①法律上不能履行的;②事实上不能履行;③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④债权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履行;⑤⑥
限期履行;修理、更换、重做或较少报酬;
二、违约金
三、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