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解释规则
一、文义解释:依据合同词句的通常含义进行的解释。属于阐明性解释。词句是一般含义的取其通常含义,是专业含义的取其专业含义。常与其他解释规则并用,并受其他规则的制约。
二、体系解释:或称整体解释。分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从合同为准。一个条款可做两中解释的,要舍弃掉没有意义的解释,保存有意义的解释。
三、习惯解释:“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习惯应为双方所知悉;
2、“公示习惯”未被双方排除;
3、习惯解释应合法;
4、主张习惯存在的一方应举证,法院具有审查的权利;
5、习惯解释优于任意法解释的效力;
6、习惯分为一般习惯、特殊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分为前行交易习惯或前行履行习惯)。
四、目的解释规则
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
五、诚信原则
六、历史解释规则
所谓历史为合同成立时的一切材料。
七、任意法(意思推定规范)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