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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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沿革
1、掠夺婚;
2、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聘礼婚);
3、赠与婚;
4、宗教婚;
5、自由婚。
第二节 婚约
一、概念: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二、婚约的历史发展
早期型婚约:无故毁约要受到严重制裁;
晚期型婚约。
三、我国婚约的特点: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2、当事人订婚应有订婚行为能力;
3、须当事人订婚须有其自愿、自主之合意;
4、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四、婚约的解除及后果
1、解除的原因:基于法定原因解除;悔约
2、解除的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和非财产损害赔偿);
赠与物的返还(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
一、必备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①有婚姻行为能力;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须达到法定婚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禁止要件
1、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三、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其他规定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实事婚姻
第六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