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实事婚姻
一、涵义:●广义——也称未登记婚,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其一、形式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具备;其二、仅不具备形式要件。●狭义——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危害:容易发生纠纷(如财产的处理);
存在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法律实施的不当(如登记收费过高);思想观念的变化(如试婚思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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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立法例
1、不承认主义,如日本;
2、承认主义,如英国;
3、相对承认主义,如加拿大。
三、新婚姻法以前对实事婚姻的态度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是事实婚姻,否则为同居。
1、承认主义:建国初到1989年11月21日;
2、相对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且符合结婚条件的,应按实事婚姻判决离婚,起诉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则解除同居关系;1986年3月后则解除同居关系。
3、绝对不承认主义:94年2月1日到2002年4月28日,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四、我国现行法对实事婚姻的处理
相对承认主义——
1、《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解释》第五条,未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办法》前,按解除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后,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释》第六条,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本解释第五条处理。
五、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