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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09
四、我国现行法对实事婚姻的处理
相对承认主义——
1、《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解释》第五条,未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办法》前,按解除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后,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释》第六条,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本解释第五条处理。
4、实事婚姻的效力:①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②实事婚姻就是合法的婚姻;③实事婚姻只是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双方发生争议(如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时才显现;④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或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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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1、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抚养费等与婚生子女同;
3、财产关系:按共有财产处理,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14条规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第六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涵义:无效婚姻指导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如重婚)和相对无效之分。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人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反婚姻。

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包括实事和法律上的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达到结婚年龄的。

三、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

四、无效或可撤销的请求权的行使
1、无效请求权的行使:①请求权人:解释的7条;②行使时间:自愈理论,解释8条;
2、可撤销权的行使:①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②行使时间:婚姻法11条,解释11、12条。

五、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宣告机关
婚姻无效:人民法院;
可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

六、后果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被撤销之前是效力待定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财产:解释15、16条,按共同共有处理。
3、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结婚证:解释14条;
5、判决的效力:解释9条。财产与子女可调解,而婚姻关系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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