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2、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2、夫妻联体主义。
妻子地位逐渐提高
二、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配偶权: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特征:
①由双方平等享有;
②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③具有权利两重性(二项性);
④权利义务复合性;
⑤基本身份权。
2、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14条、22条:子女可随父姓或母姓)、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3、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①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间的性生活、精神生活、互相扶助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
②贞操义务(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贞操包括贞操的承诺权、保持权和反抗权。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止性规定。
③住所决定权:婚姻法9条。
④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日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作用: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快捷、方便;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共同生活;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三、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17条);
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0条);
3、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24条)。
四、夫妻财产制
第二节 父母子女
第三节 收养
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 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