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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17
第二节 父母子女
一、概述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1、父母——婚生子女;
2、生父母——非婚生子女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1、养父母——养子女;
2、继父(母)——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
1、同质人工受精:同父+同母+由生母怀孕受精;
2、异质人工受精:由他方提供精子和/或卵子,共同点一般由妻子怀孕分娩;
3、代理母亲:由另一个女性代理怀孕分娩;
4、态度:如夫妻双方协议的,应一律以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待。

二、婚生子女
1、界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认定的要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子女由生父之妻分娩,且为父之血统。。
2、推定: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的子女;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妻子婚姻关系解除后10个月内出生的子女。
3、婚生子女推定的否定:①否定的原因;②否定权人:夫、妻、子女;③否认请求的时效;④否定诉权的消灭:子女死亡;诉讼失效期满;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

三、非婚生子女
1、涵义:没有婚姻关系男女所生的子女。
2、法律地位:
3、准正:因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4、认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身份关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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