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婚生子女
1、涵义:没有婚姻关系男女所生的子女。
2、法律地位:
3、准正:因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①因父母结婚而准正:②因法官宣告而准正,如因一方死亡或结婚不可能等。
4、认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身份关系的法律制度。①自愿认领:承认为其子女并自愿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②强制认领:生父或生母不能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领的制度,申请人包括本人、生母、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般为生父。
5、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力与义务(婚姻法25条)。
四、继子女
1、概念:指丈夫对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子对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
2、类型:
姻亲性质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事实;
拟制血亲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的事实。
3、调整:婚姻法27条。
第三节 收养
一、概念: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养父母、养子女和送养人。
二、特征:
1、收养的主体为公民;
2、收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法律关系皆消除。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