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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19
四、收养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适格(收养法第四条):未满十四周岁;没有父母或有困难。
2、送养人适格(5条):监护人、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的生父母;
3、收养人适格(6条):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能收养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当事人的收养合意(10—14条);
5、特殊情况(7、8、9、14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或弃婴可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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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养的形式要件(国内的—15条)
1、应当办理登记;
2、对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先公告;
3、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公证。

对事实收养未作规定实属欠缺。

外国人收养:经所在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材料审核(年龄、犯罪记录等);公证认证;书面协议;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要充分理解涉外收养严格规定的深层意义。

六、收养的效力
1、拟制效力(积极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关系。
2、解销效力

七、无效收养
1、原因: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或本法规定。
2、认定途径:法院确认与登记机关认定。
3、法律后果:溯及既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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