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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22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8条)
(一)(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2、(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3、(外)祖父母有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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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外)孙子女为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2、(外)祖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扶养;
3、(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七、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9条)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
3、弟、妹有负担能力。

八、公婆儿媳、岳婿间的扶养义务(继承法12条)
并非法定义务关系,是家庭关系。

第五节 亲权
一、涵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
1、亲权是一种身份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2、亲权对象的特定性;
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4、具有权利、义务复合性;
5、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排他的民事权利;
6、是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三、与监护的区别
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权利范围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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