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亲权的内容
1、人身上的权利——
①惩戒权;
②教育权;
③命名权;
④居所(住所)指定权;
⑤人身保护权(内含子女交还请求权);
⑥子女身份权利和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权。
2、财产上的权利——间接性
①财产管理权(特有财产和非特有财产);
②使用收益权;
③处分权(对子女利益明显不利的除外);
④代理权和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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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亲权的行使
1、父母共同行使;
2、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亲权:①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行使;②离婚时;③非婚生子女在一方认领的情况下。
七、亲权的消灭、停止和剥夺
1、消灭:绝对消灭-子女死亡或子女成人;相对消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
2、停止:
①实事上原因: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或一方长期出差、受到刑事处罚等;
②法律上原因:因父母离婚,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停止,但抚养探视权利义务保留;
③当然停止:如收养法律行为、父母一方或双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国外)、被宣告失踪;
④法院判决停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
3、剥夺: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有重大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有滥用亲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