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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25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概念:又称离异,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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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实事而归于消灭。法律实事有二:
1、一方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宣告人有秩序之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的处理:①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②已经再婚的,再婚的婚姻关系有效;③与他人再婚后,离婚或另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结婚的:下落不明未满四年的,按无效婚姻;满四年后,不构成重婚。
2、离婚。

三、离婚与婚姻无效
1、性质上:以合法有效婚姻为前提,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不具有制裁性质;具有非法性,婚姻未成立;
2、原因:感情却已破裂;违法的原因,如近亲结婚、未达婚年;
3、提出人:只能由婚姻当事人;当事人或近亲属;
4、时间:结婚之后;无效的理由在结婚之时即已存在,提出是在无效原因消失之前;
5、效力:并不导致曾经存在的婚姻关系消灭;自始无效。

四、离婚与婚姻撤销
1、性质: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违法性,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结婚的;
2、原因:感情破裂,生活之中出现;结婚时事由即已存在;
3、请求权人:当事人;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4、时间:结婚后;一年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始一年内;
5、程序:法院或相应机关撤销;
6、效力:曾经存在婚姻关系;自是无效。

五、离婚与别居
别居:解除夫妻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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