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婚与别居 26lbhq
1、别居:解除夫妻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
2类型:裁判别居;协议别居;事实上别居。
3、法律后果:同居义务解除;日常家务的代理权仍然存在;分别财产制;抚养义务不免除。
六、离婚的分类
(一)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二)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
(三)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七、有关离婚的立法例
(一)禁止离婚与许可离婚;
(二)限制离婚与自由离婚。
八、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
1、早期实行专权离婚主义;
2、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3、近代离婚实行限制离婚主义;
4、现代离婚法迈向破裂离婚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义决;和离;
2、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两愿离婚;裁判离婚;
3、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