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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28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述
1、或称判决离婚,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使用范围:
(1)片意离婚;
(2)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或子女 有争议的;
(3)合意离婚,但自愿进行诉讼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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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外调解
1、婚姻法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诉讼前调解的机关:所在单位等。
3、采用原因:减轻法院负担。
4、其地位:并非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5、结果:①调解和好,婚姻关系继续;②完全一致,登记离婚;③调解无效,进行诉讼。

三、诉讼离婚程序
1、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
下列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国的公民提起的诉讼;②下落不明;③劳动教养;④被监禁的人;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地位:为必经程序;主体:审判人员;后果:①双方和好,原告撤诉或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②如达成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③如无上述情形,继续诉讼。
3、诉讼离婚的判决:就离婚不能申请再审,但可以就子女财产申请再审。

四、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34条;
2、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33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和解释23条
限制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被提出一方需是军人;
重大过错的理解:①重婚的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④其他情形。
如何处理与婚姻法32条的关系

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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