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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29

四、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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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33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和解释23条
限制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被提出一方需是军人;
重大过错的理解:①重婚的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④其他情形。
如何处理与婚姻法32条的关系

3、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限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要求离婚的:①针对的是原告;②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③6个月内。
4、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以限制

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离婚原因概述
1、根据离婚原因的立法原则有:有责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
2、根据离婚原因的立法形式: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
3、根据离婚原因的效力:绝对离婚原因和相对离婚原因。
(二)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1、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实体上的原因,以调解无效为程序上的原因。
2、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原因的原因、反对理由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特点。
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1、婚姻基础;
2、婚后感情;
3、离婚原因;
4、夫妻关系的现状;
5、有无和好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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