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者的区别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成员之间)、遗弃家庭成员的; 30tqwi
3、有赌博、吸毒等(如卖淫、嫖娼、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有分居的愿望,如出差不构成此处的分居含义;是否共同生活)满二年(一次性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见上述《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需是已被宣告)。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含义: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离婚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效力。
二、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①夫妻(及其亲属)之间因离婚而解除;
②夫妻身份消灭;
③再婚的自由;
④夫妻抚养义务的终止;
⑤同居、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消灭;
⑥配偶继承权消灭;
⑦姻亲关系消灭;
⑧血亲关系的存续(婚姻法36条)。
三、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制的终止:
1、夫妻财产的清算: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39条——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判决分割: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①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②保护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③保护无过错方原则;④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谓财产,应归各自所有。条件是双方的财产相差不大;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分给有能力生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③房屋;④离婚时一放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