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31
《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31
●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组问题(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弱势、无过错一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侵犯;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40条):主要针对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明确的经济收入,以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行使权利必须在离婚时提出。
经济补偿额的确定: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少付出方因此活动的利益;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

3、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婚姻法47条)
①行为形态:一方非法处理双方共同财产;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②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适用于诉讼离婚);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发现之日起时效为两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③法律责任: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予以民事制裁;对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夫妻债务的清偿(41条)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付的债务。
①有共同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优先清偿;②可协议,但不具有对抗性;③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④还存在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①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②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一方负担的债务,但不得对抗债权人;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④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起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