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从罗马法“lus civile”而来,愿意市民法,适用于全体公民。
二、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分类理解
(一)实质与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1、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
2、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具备调整对象是民法独立存在的基础。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
财产是指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它包括:
(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事物。
2、财产关系
是以财产为媒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财产关系的类型可分为:
静态的财产关系(又称财产归属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性
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性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