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在实践中的应用:应当确定广告中有不实的成份,广告的不实的内容是否成为合同中的条款了?本案中,只对出售商品的介绍,只能作为要约邀请,不能作为要约,一但作为要约,就具有合同内容的效率。是否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呢?原告认为房屋周围有草坪,在广告上注明,但未在合同中详列此项,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通过分析,房屋出售者有欺诈行为,根据在于,其一,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其二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其三原告由于受欺诈,陷入错误,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满足了欺诈了的要件,原告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被告同时违反了《广告法》。
德国也有一个案件说明这个问题,被告与原告签定了雇佣合同,被告没有告知公司陷入困境,没有发工资,原告可以对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五种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区在于有没有没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胁迫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胁迫的行为。2.要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是违法。4.相对人因胁迫产生恐惧。
在现实在要注胁迫和不正当影响的关系。
胁迫与欺诈的行为的区别:胁迫的相对方的意识是清楚,对结果是有认知的,只是在压力下被迫下签订合同;欺诈是对方不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后果相同。
(三)乘人之危
所谓称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是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二是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三是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