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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听课笔记:16

 《合同法》听课笔记:16

  
(四)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表示后果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
要件一: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1.性质错误
2.同一性错误 
3.表示错误 
4.传达错误
5.受领人错误 
6.签名人错误
  排除可撤销的事由
    1、动机错误 效果形成过程中发生中错误,不应当当做可撤销是由
   2、法律后果的错误 表意人不知道法律后果的错误
要件二: 重大误解是误解方非故意造成的。
  如果误解方明知或应该知道而故意签订合同的不能撤销合同。
(五)显失公平: 是指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而订立的,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利益严重失衡,因此一方当事人遭受某种不利的这样状态。
      
     2一方具有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而订立合同的主观过错。并且导致对方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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