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作为
1、概念: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作为不是指单个的举动,通常是由一系列的举动构成;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2、作为的类型: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己自然身份的作为;自用自理的法定身份的作为;
②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2、构成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一般认为义务的来源: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行为义务。
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③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3、分类:按照不作为是否构成要件的内容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前者指刑法明确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不纯正的不作为则即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作为来实施犯罪。
(三)关于持有
在刑法学界,关于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除前述的作为和不作为外,还有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即持有。持有即为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它通常始于作为,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交融性。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如何理解危害结果,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二)特征:
1、客观性; 2、特定性;
3、法定性; 4、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构成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简单客体)或对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复杂客体时)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
非构成结果:是指危害行为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做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做的划分。
直接结果,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和充分条件的危害行为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
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由第三者为中介而产生的危害结果。
(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以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实害结果,指危险行为对危害结果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
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的危险的事实。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即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