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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听课笔记:28
4、结果加重犯: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
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基本犯罪行为;②该行为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结果;③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

三、法定的一罪
将事实上的数罪揽括至一罪中。
1、惯犯: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共同特点是惯常性;犯罪次数多且经历时间长,通过行为习惯反应出犯罪较重的主管恶性。从犯罪构成上看,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刑事责任上强调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分子。
两种类型:①常习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惯;②常业惯犯:以某种犯罪为职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2、结合犯:刑法中本来独立的不同罪名并列在一起,规定一个新罪名的情况。
特点:①本来存在数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实质上触犯数个罪名;②刑法将不同罪名简单并列组合成一个新的罪名。结合犯是一个外来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结合犯的规定。

四、处断的一罪
行为人实际上实施的是数个违反行为,且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衡量,每一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属于事实上的数罪,如果机械、简单适用刑法则应定数罪,但刑法规定只按一罪处罚。

1、连续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数种危害行为侵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特点:①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②数个行为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③数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

2、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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