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牵连犯:以事实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实施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分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
其特点在于:
①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数个行为都分别独立成罪;
③数种犯罪之间具有方法或结果上的紧密联系(与吸收犯相区别)。
处罚原则:选择一重罪处罚。个别的可数罪并罚。
3、吸收犯:事实上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司法定罪中出于出于多方面策略的考虑,以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吸收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第三节 数罪的种类
一、数罪的概念
同一主体的行为人所犯之罪为数个独立的犯罪,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在认定数罪时,有时也会遇到难处:
1、触犯同一法条而成立数罪的,如114条;
2、侵犯同一犯罪而实施的数罪;
3、犯罪实施过程中另起犯意成立的数罪。
二、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同一性质的数种犯罪行为;异种数罪:数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2、并罚的数罪;非并罚的数罪(属于本来的数罪,但不做数罪处罚)。
第十四章 定罪
第一节 定罪概述
一、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定罪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并以刑事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2、定罪活动的特征:
①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②这一认识活动的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③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④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而非行为人)(并非所有的行为);
⑤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⑥定罪的结论是判断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具体罪名、一罪或数罪、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等)。
二、定罪的意义
定罪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能为正确量刑创造条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促进刑法得到完善,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能使刑事法律得到确认,社会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