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听课笔记:12
四、夫妻财产制
(一)含义: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后与此相关的责任等问题法律制度。
(二)分类(从发生角度)
1、法定财产制:未做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当事人依法自行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又分为:自由型;严格型。
(三)主要类型:
1、吸收财产制;
2、统一财产制;
3、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
4、分别财产制;
5、共同财产制: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 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①一般共同制;②动产及所得共同制;③婚后所得共同制;④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四)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1、原因分析;
2、历史:①第一阶段——古代:同居共财;②1930年联合财产制;③1950年《婚姻法》一般共同公有制;④1980年《婚姻法》婚后所有共同制;⑤现在。
3、时间计算:结婚证到离婚证(生效离婚判决、死亡);
4、范围(婚姻法17条):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的孳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收益;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和奖品;股票、债券等买卖所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