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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听课笔记:03
第一章   自然法学
第一节        西方自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早期自然法学

在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基于事物 本性的法律,叫自然法,也称客观法

(一)古希腊

此  此文化出现于公元前1100多年,比其他文明古国晚,受到古埃及文明及古巴比伦文明的深刻影响 持续时间有七百多年, 独特的商品经济结构,多元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基本上出现了现代民主的雏形),风格优美的文学艺术作品,非常丰富的的政治法律思想 辉煌的哲学成就,成为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仅有很少的一部分留传下来,他的精神属于现代社会,虽然他属于奴隶社会。向现代人提出了挑战。是欧洲人的精神家园。不是现在的希腊范围,是大希腊,与海有关系。

1、  早期  (自然哲学)

      赫拉克里特观点:世界按本性运动,人类法律必须符合自然界统一规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定数,智慧在于对真理的探求,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且依据自然规律来行事,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人的法律都必须以唯一的神的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神实际上是表示客观存在。它将法律区分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法,完美而公正,另一类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为法。

2、     萌芽阶段

          1、 者学派(公元前4-5)职业教师,以雅典为中心,通过教育公民来索取报酬,教育辩论、修辞和逻辑等技能。否认美德是天赋的,奴隶主贵族天生就有美德,每个人可以通过教育来获得美德,他们关注社会实际,关注人与社会方面的知识。他们不偏重理论的探讨如世界的本原、客观世界的规律,他们着重实际,他们认为知识应该服务于社会。有奴隶主贵族派和民主派,在社会政治问题上持约定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自然论。后者主张制度是天生就有的,是不可改变,而前者认为社会制度是人为的,社会制度是人们约定而形成的,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前者甚至断言主人对奴隶的统治是违背自然的,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规定,并不是自然的。代表人物有普罗泰格拉(他认为道德、法律、政体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而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是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他们的约束力是相对的,只有他们对社会对约定他们的人有益处才可以存在,如果没有益处,可以抛弃)、希比亚(他认为天然的公平不同于法律的公平,人为的法律如果违反人的天性,它就是暴君,法律的制定必须顺应人的天性,恶法非法,法律要良善,有价值标准)、安提丰(他认为法律规则是外在的,而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是不可避免的,是最公平的。有些智者认为,主人对奴隶的统治是违背自然的。主人与奴隶的区别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有所区别,并不是自然就有区别。这就为人的平等以及后来人权的发展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源头。如普罗泰格拉认为,道德不是自然的,不是神定的,而是人为约定的,所以其约束力是相对的,只有对约定人有益的时候它存在。这些思想,正是自然法流传千年始终闪烁着其光芒之所在。

2、帕拉图。由于出身以及教育经历使他鄙视民主制度,特别是苏格拉底被处死之后,他更加痛恨所谓的民主制度。他理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法律应该具有权威。这是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开创了西方法治观的先河。关于正义他分为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是国家和个人的最高美德,是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而法律正义有所不同,法律本质应该是种善德,而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必然表现出一种道德正义。柏拉图的道德正义这个概念代替了自然法,超乎人为法之上的原则,代表对人类理性的一种追求,对法律正义的一种关注。柏拉图对法和法律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法是一种理性的安排,一种良善的决断,如果公众的决断是恶的,不能称为法。而法律出现在实际存在的司法中。法律是应该符合法的,可能是对法的一种歪曲。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律应是符合法的,但现实中不完全是主义的。恶法非法。法律要符合正义。法律应该怎么样和法律实际怎么样存在一种距离。立法家的职责不是去创设法律,而是揭示法的理念)。关于法律应该是怎么样和法律实际是怎么样,是存在距离的,并不是一致的。这也是我们应该断去完善的,立法家的职责就是不断揭示法的理念,因为法是把本来存在的。

法是良善的,否则就是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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