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4-5)是帕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王的宫廷教师,比柏拉图更多地注重现实关注人与制度的缺陷,他把正义分为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是否接受;法律正义指制定的时候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而一旦制定以后就有决定意义上的正义;自然正义又称为自然法,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是普遍适用的,人定法符合自然法;对法律优劣的评价标准为是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体.法律是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体。(制度的缺陷)
3 3 晚期:斯多葛学派,是由哲学家芝诺奠定的.把自然概念放在整个体系的核心,他把自然理解为弥漫于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等同于上帝,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哲学基础是人人平等的原则与自然法的普遍性,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由于性别阶级民族而产生岐视是不公正的,是与自然相对立的.这种平等观对古罗马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提高奴隶待遇,古罗马法律建立在平等基础上,是发展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
人 人人平等,人人皆兄弟,自然法的具有普遍性。
(二)古罗马时期(应用型),是对古希腊思想的发展,但后者比较注重理论性,而前者注重应用性.古代奴隶社会中法律制度最庞大最精巧的制度,是与其发达的法律思想紧密相连的。
1 1 西塞罗(古罗马雄辩家,发展和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其系统化,通俗化,罗马化)
1 A、自然法的本质和特点,自然法不是人随意造出来的,也不是各民族任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规定。而是一种支配宇宙的永恒的理性与力量.是事物的本性相适应的法,本质是正确的理性,上帝是他的起草人,解释者与监护人.是永恒的适应于一切国家民族与一切时代,是永恒不变的,后世认为自然法是会变的,他只对好人起作用,他的命令与禁止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
B、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居于制定法与实在法之上,是无法改变的,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是道德的集合体,在国家之中法律至高无上,只有符合正当的理性及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法律要符合正义标准.
2、晚期:罗马法学家阶层,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更多关注于实践,罗马早期法学哲学伦理学修辞学混为一体,后期四处征战,与他地法律冲突,法律出现多元化,法律日益复杂,出现了专门指导法律应用的阶层.他们自然法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不成文的非现实的法,自然法是自然的真理,是所有国家的立法基础,现实法律都受自然法支配,受斯多葛哲学影响很大,注重平等观念,体现在国法大全中,奴隶制度是万民法的一项制度,是对抗自然的,乌尔比安说在市民法里,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这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自然法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现实法律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改善奴隶的待遇,因年老患病而被抛弃的奴隶,应成为自然人,除非执政官判决,不得随意杀死奴隶.禁止为取证而拷问奴隶.平等观念也体现在家法中,有夫权发展到无夫权,自由婚姻.可以自由离婚.正因为有这种平等观念的影响,才发展出来了罗马以平等为基础的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