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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听课笔记:05

二、中世纪(公元五世纪到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合计1200年,五世纪到九世纪是封建制形成时期,九世纪到十三世纪是中古时期,十四世纪到十七世纪是文艺复兴时期,——基督神学化的自然法学(教会神权与王权结合),西欧封建制度在罗罗残余上建立起来的,日尔曼蛮族入侵,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法律一扫而光,唯一保留了的只有基督教,国法大全是十一世纪才被发现的,教会与国家,神权与王权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基本特点,国王受教皇把持.罗马皇帝母亲信仰基督教,教义强调忍耐,皇帝发现信教的士兵非常受纪律,作战勇敢,逐渐发展该教,强调忍耐,不能反抗,强调仁爱,早期基督教倍受残害,后发现有好处,才逐渐接受.九世纪到十三世纪达到鼎时期,法律思想成为神学的附庸,法律科学及自然科学都受到了教会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及斯多葛学派同样产生了很多的影响,教会法中也包含自然法的思想,实行神权统治,神是一切权力的主宰,任何国王都是神选派的,世界上的自然秩序与道德秩序都是神制定,违反这种秩序就是犯罪,要受到上帝的惩处,神是公正与自然法的人格化,被人格化,一切权力都是受神主宰的,教会就是神的代言人,教皇就是神的代表,宗教裁判所,基督被异化啦,宗教革命就是为了铲除这种观念,教会组织并不能代表上帝,教父学.教父是指制定教义的人,负责对教义进行解释创立阐释的神职人员.把信念进行理论化,早期的教父奥古斯汀.

  圣经中教义(法律思想)——神职人员——(理论化)教父学

(一)  1     早期:奥古斯丁,是一个主教(继受柏拉图的唯心哲学观点把西塞罗的自然法观点与基督教的神学结合起来,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法律体现正义,维护和平,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控制人的罪恶本性,惩罚犯罪,维护和平,法律是人类堕落的产物,人不堕落不需要法律。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与人为法,一切法律都是上帝的意志,上帝依据正义让人类制定适合本民族的法律,宣扬正义,宣扬爱.)

(二)   2    发展:托马斯·阿奎那(中世纪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其舅罗马教皇)他把中世纪的神学和哲学完美结合起来,达到新的顶峰.主要吸收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基督教的教条完美结合起来,奥古斯丁主要接受柏拉图影响,阿奎那受的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与正义上面.

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

1、自然法(理性动物所能理解的,自然法不过是不完全不充分地反映神性的命令,但能够使人们可以推导出永恒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人类自保、繁殖后代、向善,与人类理性相一致的向善的倾向,趋善避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人们天然喜爱的事物必然被理解为善,并必然被看做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趋向于按照理性来行动,按照善德来行事,因而可以认为一切善举都是自然法规定的,因为每个人的理性都天然地命令人去行善违背自然法的原则就不是好的法律.自然法就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2、神法    是作为自然法与人法的一种必要补充,是人内心世界的重要性.是对人内心世界的指导.

3、人法   根据人的理性在自然法的原则基础上所制定.非正义的不合理性的法律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不是法律,是对法律的歪曲,法律必然包含着正义.

4、永恒法(认为永恒法的全部内容只有上帝才知道,尽管普通人不能知道永恒法的全部真理,但他可以借助上帝赋予他的理性智慧,来部分的理解永恒法,理性动物所参与的永恒法,人所能了解到的永恒法称为自然法,是最高统治者的施政计划,是指导宇宙间一切行动与行为的神的理性与智慧,趋善避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善人们天然喜爱的事物必然被理解为善,并必然被看做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趋向于按照理性来行动,按照善德来行事,因而可以认为一切善举都是自然法规定的,因为每个人的理性都天然地命令人去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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