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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听课笔记:07

第二节        西方自然法学的基本概念与所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基本概念——自然法

法:法律、法令、法学、法学界、规律 法则 定理 惯例  规则……

自然法:自然法律 客观法 本性法  文化法

自然法包含赫拉克里特神法  理性西塞罗  普遍规律孟德斯鸠  人的本性托马斯阿奎那   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洛克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  自然法就是天赋人权  自然法就是道德从一方面角度来讲,良善与正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包含七种含义.

二、自然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   法律的客观基础是什么?世界上法律有很多共性的东西,法律的存在有客观基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法律作最深层次的思考,而不是单纯考虑技术性的东西.普通法系法官造法,对法律本质的理解,法律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出现,但是统治阶级不是随意地制定法律,法律表现为一种意志,但有他的客观基础,如都有关于契约的规定,都有自首,死刑复核制度,接近相似的地方.法律是自由意志的表现,但有他的客观基础.

1、  世界的本质规律(人和世界是同一的)天人合一理论,人和世界是同一的,人是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的行为准则规律与世界的本质是一致,法律应源于同一的规律,法律的客观基础是世界的本质规律.人与自然应是和谐的,人不是至高无上的,不是最有尊严的,不应掠夺自然.世界的本质规律.

2、  人的本性(理性与感性)人的法律应予人的本性相一致,人既有社会性,又有非社会性,社会性表现为理性,非社会性表现为感性,人具有二层属性,哪一种属性是最本质的,很多自然法学家认为理性是人的本性,有的认为感性是人的本性,人都是利己的,例如雷锋也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利己并不定等于自私自利.从林法则,弱肉强食自然状态,没有法律约束人性的恶,尊严怜悯也是感性,感性并不一定代表是恶.有的自然法学家把人的本性与神性对应起来,人的本性来源于神性,是神赋予的.人的自然法与神的自然法是一致的,很多法律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人性,例如民法讲究平等,人的本性是要求平等的.人的本性是追求平等的,都有自保的本性,

3、  人的规律(生老病死)不同于人的本性,

4、  道德律(最低限度)

法律的基础并不是非此既彼,而是可以综合考虑的,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包容,互相联系的.

 

(二)   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的实践目标及法律的评价标准就是法律的价值.

1、  法律的意义、作用

A 保护和平、维护秩序共同遵循的规则.政治社会的真正目的是和平安全享受财产的,手段是通过法律英洛克.

B 保护社会公共福利、实现社会正义.法律促成全体人民的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之术.法律以公共福利为出发点,是正义的体现,是衡量正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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