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听课笔记:12 (南无阿弥陀佛)
一、社会契约论(国家产生的途径和原因)
(一) 主要内容
1、 自然权利让渡成为国家权利
2、 国家的产生唯一途径——社会契约
从父权扩大到国家君主权利,实际上是承认不平等关系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象《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