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关于我国公民的定义的规定,以及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法制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九不”原则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是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是关于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是关于公民享有人格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公民住宅权的规定。
第四十条 是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同二十七条相应,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检查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也是共鸣享有政治权利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有关公民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是公民享有休息权的规定,也是对上一条权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是对公民部分享有退休权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是部分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公民享有科学文化创作的权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享有国家保护权利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有关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关于禁止公民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又维护构架统一和全国各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公民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荣誉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民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