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轨迹法 二、近代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
古代国际法:十五、十六世纪之前,即从古埃及、希腊、罗马到格劳修斯之前。其主要特点是宗教、法律和道德未区分。 罗马的贡献:罗马的《万民法》形成国际法的雏形。重要人物:柏利(意)、杜鲁纳斯(德)
近代国际法:一般认为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到国际联盟停止活动之前。《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了主权和平等等基本原则,解决了各国家关心的法律问题的依据。著名法学家:牛津大学苏支、海德堡大学的普芬道夫、荷兰的宾客舒克以及瑞士的法泰尔。这一时期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都存在。 战争和中立法规显著发展。 该时段的国际法主要反映欧洲文明,体现大国利益,实质上会妨碍国际法的正确发展。
现代国际法:从二十世纪到现在。随着第三世界崛起,世界格局发生改变,国际法朝着公正的方向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题
一、概述:国际法上的主体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规定。 实在法学家的观点:只有国家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另一极端观点:只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种观点:个人和国际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代表人物未美国的杰塞普,他在《现代国际法》中表述:“国际法必须像国内法一样直接适用于个人,而不是像传统国际法一样继续远离个人。”既适用于国家又适用于个人。
国家:在政治的角度看,国家是统治机器。从国际关系看国际法上的国家:轨迹法的主体。国家的构成要素:1、居民 2、领土 3、政府 4、主权
主权的体制:单一制和复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