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指国家称为法律上权利义务主题的资格。国家法律人格分为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和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是有国家都具有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能否行使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是关键
特征问题:平等 尊严 独立 属地和属人权利 交往 自保 不干涉和管辖权
国家主权 不是抽象的范畴,二审政治法律事实。意味着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最高统治权2、对外平等交往权 主权概念最初由16世纪的法国政治家博丹提出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的特性:国家是主权的。 国际法的特性: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同意
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另一主体
19世纪以后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
概念:由若干国家依一定的条约组成的团体,在国际法上独立存在,并通过其机关进行活动
国际组织四方面的特征:1主要参加者是主权国家2依一定的条约成立3、各成员国平等4由自己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其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并受其目的和职能的制约)
权利:使节权 国际求偿权和承担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