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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听课笔记:03

国家的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指国家称为法律上权利义务主题的资格。国家法律人格分为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和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是有国家都具有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能否行使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是关键

特征问题:平等 尊严 独立 属地和属人权利 交往 自保 不干涉和管辖权

国家主权  不是抽象的范畴,二审政治法律事实。意味着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最高统治权2、对外平等交往权              主权概念最初由16世纪的法国政治家博丹提出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的特性:国家是主权的。  国际法的特性: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同意

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另一主体

19世纪以后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

概念:由若干国家依一定的条约组成的团体,在国际法上独立存在,并通过其机关进行活动

国际组织四方面的特征:1主要参加者是主权国家2依一定的条约成立3、各成员国平等4由自己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其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并受其目的和职能的制约)

权利:使节权  国际求偿权和承担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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