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吗?
国际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怀疑论点:1、没有国际行政机关的立法;2、没有国际行政机关的执法;3、没有国际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
否定论点:用国内法的观点判定国际法,用国内法为依据给国际法下定义,用国内法的特性衡量国际法,体现法律的软弱性和定义范围的狭窄。
国际法满足了法律的几个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总体;2、行为规则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共同同意;3、国际法有外力强制执行。
国际法其实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主要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主体是国家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制定者是国家,通过协议来制定法律;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来实施强制措施。
国际道德、国际礼让与国际法不同,对国家没有拘束力,不发生国际责任;而国际法对国家有拘束力。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国家共同意志。
国际法的作用: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交往。
结论:国际法是真正的法,不管是否定它的或是怀疑它的,都是错误的。国际法本身具有拘束力,有制裁的力量和集体制裁的形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违反国际和平的行为,有采取集体制裁措施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