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宪法惯例
分为:明示惯例和默示惯例,效力同等
特征:在长期的实施中形成的
类型:1.宪法习惯
外国:英王为虚位的国家元首、美国总统的连任届数(例美国总统连任默示的变成成文)
我国:党中央向人大或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宪法修宪建议和议案的区别)政协和人大同时开会、由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
2判例:产生在不成为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我国不存在
3.作用:明示与漠视有同等的效力(权威性、稳定性)
第六节 监督
监督概述:充分体现宪法制定的目的和动机,对宪法的事实结果的判断
涉及到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所有过程和环节。宪法制定、解释和修改主体的过程的监督。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宪法监督权
宪法监督主体
权利性质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授权给有监督权的主体
监督的类型:人民监督、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