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法导论
(一)法律意义上的“商”:一切以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性,从商的目的:营利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德法日)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及包括以商事或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各种有关商事的法规,其他法中的法律法规)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包括 广义商事法(包括国内、国际,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与狭义商事法(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3、国际商事法()与国内商事法()
4、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公司法)与商事行为法(规范商事行为)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2、技术性 3、营利性 4、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确保企业资本规则
2、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3、有限责任原则
4、风险分散原则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