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804年《《法国民法典》》(考点:重大影响)
全球性国际私法是从一国之内的国际私法演化而来的,研究国际私法的立法史要从探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开始。在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中,有三个重要的阶段,可以见证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发展历程。 1.国内法首次规定冲突规则的阶段: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2.国内立法冲突规范发展的阶段: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个特点: 1)属人法方面,把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单边冲突规范的广泛适用: 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国外法或国内法。
②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出现了大量指定适用法国法的条文:境内财产,境内人的身份和能力等等。 3)对以后各国国际私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 3.国内立法专门规定冲突法的阶段: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 随之而来的各国的一系列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表现出了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发展过程中的新特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而规定却愈趋详细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扩大到了人身权,财产权和经济合同的各个领域
2)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强了。 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被广泛采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的地位大大加强。 ①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规定连接点。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②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3)法典结构趋于完善:有了总则分则程序之分,大部分对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做出了规定。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观点一:仅指冲突法的统一 (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观点二:仅指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本书采取的观点:既包括冲突法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观点一:仅指冲突规范的统一 (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观点二:仅指实体规范的统一化
本书采取的观点:既包括冲突法规范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组织及其成就: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致力于冲突规范的统一) 泛美会议(布斯塔曼特法典)、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地区性的)罗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实体规范) 国际联盟
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了解名称,具体一般性的了解)
当代国际司法的统一工作的特点:
1.从民事领域向商事领域扩展
2.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3.两大法系之间的对立不断协调(属人法的理解-住所还是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