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共秩序
一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
国际私法上的公司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的作用
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了适用内国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