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与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该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该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7、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不承担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前30天通知∕给与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职业病、工伤并丧失劳动力;在医疗期;女工三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拉动合同关系的消失,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劳动关系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1)属于自然终止类: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既为终止。
属于因故终止类: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 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类: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失(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不可抗拒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劳动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9、 经济补偿金核算
▲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3)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4)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5)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放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
(6) 解除农民的劳动合同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7) 因工作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了解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我国工会的基本职权
四、劳资协商和集体谈判
1、 掌握集体谈判的三种基本模式
(1) 国家宏观层次上的劳资谈判,如新加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
由政府、劳资和资方三方面代表(各占1∕3)组成的全国工资理事会,通过一年一度的谈判,制定全国性的工资制度。
(2) 产业中观层次劳资谈判,如德国、荷兰、瑞士等。实行企业工资自治,政府对工资不直接干预。劳资谈判中以中观产业一级为主。劳资谈判的内容有二:一是报酬问题;而是劳动条件及待遇问题。
(3) 企业微观层次劳资谈判,如英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
澳大利亚、日本等。
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的劳资双方代表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加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详细规定两年期间工资分阶段增长数额,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标准。联邦政府除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待遇外,对企业的具体工资事务一般不加以干预。
2、 我国集体合同的协商与履行
含义: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内容:(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上述条款应当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指导劳动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也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 一般性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员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规则、辞职、辞退规则,集体合同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 过渡性规定:是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项规定;
(4) 其他规定:补充条款
▲ 集体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 集体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定要约式合同;
(2) 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涵盖劳动关系各方面);
(3) 附件(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4)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合同,一般是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