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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24
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法律行为、法律代理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理由是:

 

1)主权说。

 

2)任意法说。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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