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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25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而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 

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支配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未选择委托合同的准据法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和主张: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4、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一般而言,若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2)代理权能否撤回;(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常采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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