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特点:(1)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
(3)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鼎力的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受公约只配的事项也只限于上述销售合同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公约不适用的销售: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