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讲
16.国际民事诉讼发
第一节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内的差不多。按程序来走。
专用的程序总和。诉讼的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涉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渊源:国内的规定、国际条约。
第二节外国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国民待遇原则,以对等和互惠为条件
我国关于国籍民事诉讼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国际社会不言而喻的,加以对等和互惠原则加以限制。
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通常由外国人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如果外国人在其国内的诉讼权利比中国的多,但在中国适用与中国公民一样的诉讼权利。
权利能力在中国诉讼依据中国。
外国人的诉讼能力,根据法院地法。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依据该外国人本国法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二依据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为国人诉讼费用的担保问题:以前原告为外国人,在中国起诉中国人,他在中国没有住所,为了防止败诉后不交诉讼费用,依法要求外国人就诉讼费用提供担保,败诉后从担保费用中扣除诉讼费用。现在中国取消此规定,但规定,中国人在外国进行诉讼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则采取对等原则。
诉讼费用的减免:外国诉讼当事人承担不起诉讼费用的,可根据申请给予减免。国际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减免。减免条件:1、当事人确实没有缴纳诉讼费用能力;2、诉讼并非无胜诉可能;3.当事人提出了减免申请。4.当事人国家之间存在有关国际条约。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
诉讼代理制度:1、律师代理。只允许外国人聘请我国律师。内国律师更精通中国法律;私法主权问题。但,国家之间有互惠条约的可以允许该国律师在中国进行诉讼;广州允许某些外国律师进入开展分所业务,但不允许在中国进行诉讼,只能代理中国人到他们国家进行诉讼,如美国律师在中国孔子分所,为中国热进行美国的法律服务。
2、领事代理。只能是领事只能代理本国公民进行诉讼,并且只能在领事驻在国进行诉讼。
我国关于领事诉讼的规定:外国热能在我国进行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委托书要经当地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和该国的有关条约规定的程序。外国人在中国有住所或临时来华在中国期间委托律师不需履行上述手续。中国人在外国进行诉讼聘请我国驻该国的领事做诉讼代理人的,该领事以私人身份代理诉讼,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