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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专科)》听课笔记:20

自首原则

唐律自首原则:犯罪未被发觉,而向有关机关投案交待的,一般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唐律针对不同自首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1,若罪犯犯有轻重两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的,则免于重罪的处罚。

2.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的情况下,相关福自首,减原罪二等处罚。

3.自首不实不尽的,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不尽进行处罚。

唐律还规定自首可以是犯罪者自己向官府投案,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自首。

唐律中的自首与现在的自首的区别:唐律中规定,有些犯罪,即便犯罪人自首,也不可减免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原则上属于已经造成了犯罪后果且无法弥补的。这些犯罪包括几类:(1)是严重的犯罪后果且无法恢复,如已经将人杀死,(2)是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他人人身伤害,如造成他人残疾。(3)是在抢或盗窃过程中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被破坏,无法再返还。(4)是对国家明确禁止的一些行为,如私习天文、私渡或越渡关卡等。

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1)家庭成员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之间有义务相互隐瞒罪行,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排他条件,及家庭成员如果实施了谋反、谋大逆等直接挑战国家政权的行为,那么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受到连坐、株连的处罚。如果是一般性的刑事犯罪则只处罚家长。如果犯罪侵害了他人财物、健康或生命,则不仅要处罚家长,还要相应的处罚其他的家庭成员,只不过其处罚的力度比家长的要低。

(2)如果一半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如果监守自盗的其他人配合,则国家以监临主守为首,以凡人为从。

(4)教唆他人共犯的,原则上教唆人与犯罪人一样受罚,但是如果是教唆90岁以上、7岁以下的人犯罪,则只处罚教唆人,不处罚犯罪人。

等级身份原则(与等级特权原则相联系)

划分为五部分:

(1)皇帝与臣属之间。

(2)官与民之间。

(3)良民与贱民之间。

(4)家长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5)夫妻之间。

比附原则(类推原则)——与现在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区别

新发生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成果,但是法典里面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与与之相类的、法律里面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对比,如果新的犯罪行为比规定的行为的利益侵犯要重的话,要参考法律里面的类似条文加重处罚。相反,如果新犯罪情节比法律已经规定的要轻,则按照法律已经设定的减轻处罚。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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