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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考专科)》听课笔记:31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基本特征:(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基本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三、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基本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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