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刑法(自考专科)》听课笔记:40
《刑法(自考专科)》听课笔记:40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罪。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刑罚都被最终的刑罚吸收。2.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3.: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