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一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概念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二 制宪和修宪的关系
制宪和修宪二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修宪是以制宪为前提的。修宪是使制宪不断得到完善,是宪法具有新的生命力。
三 新中国修宪的方式
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
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改按顺序列在先发文本末尾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照宪法规定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做的说明。宪法解释不是宪法修改。
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