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能够在我国建国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 1975年宪法
四 1978年宪法
五 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大曾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1988年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通过了(1)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针,把我国的建设目标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需验证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该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5)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3年改为5年。
3.1999年通过了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