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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宪法(自考专科)》听课笔记:46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所谓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特别行政区政权应该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特殊的地方政权。它既不同于内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政权。我国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与此相应,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同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二、特别行政区显著特质是的行政长官制,在行政长官制的体制下,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一)互相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杉立法会一次。3、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行政长官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是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二是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香港)、三分之一(澳门)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就有权通过动议,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5、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二)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香港儿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蚢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2、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外,还应先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行使解散权。3、在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政府应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和沟通。4、在香港特别区,立法的部分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三)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1)行政长官地位显要;(2)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3)行政会议角色独特。行政会议的设立是体现行政主导的重要方面。由于它的惟一任务就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四)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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